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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某检测公司比对监测弄虚作假案

发布时间:2022-02-28

案情简介

 

2021929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田家庵大队对淮南市某医院开展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随机抽查,该医院提供的8月份比对监测报告显示,某检测公司于818日使用旋浆式流速仪对该院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分析。执法人员结合该医院日常污水排放特点,判断现场并不具备使用该仪器采样条件。执法人员同步调阅了818日医院视频监控及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视频监控资料,查明某检测公司对淮南市某医院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时,未开展流量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同时伪造pH采样、分析监测时间。

 

案情上报后,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度重视、统一调度,进行深挖彻查。930日,大通大队发现,该检测公司向淮南市另一家医院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也存在类似的行为。随后,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并案查处,先后询问涉事人员11人次,制作笔录13份,调取下载视频监控数据资料容量32GB20211111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公司处21万元罚款,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处4.48万元罚款。此案已于20211227日结案。

 

法律分析

 

该检测公司的上述行为,系“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报告”以及“伪造监测时间”,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伪造监测数据”情形,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了处罚。

 

案件启示

 

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检查时,采取了超标核查和随机抽查两种形式,认真核查企业污染源自动在线设施运行、运维台账管理、比对监测及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等,对排污、运维、检测三方单位同步监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需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自动监测设备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比对监测弄虚作假等行为,助推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科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