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中国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把之前散落在不同部门的、对环保产业发展有利的政策,做了综合与集成。
《实施意见》对节能环保产业有哪些影响?针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存在的“病症”,《实施意见》又开出了怎样的“药方”? 民营节能环保企业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力量,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政策支持下,节能环保产业规模不断壮大,技术进步明显加快,商业模式不断创新,整体呈现较好的发展势头。 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节能环保产业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企业在市场环境、支持政策、经营水平、信息获得等方面面临的问题较多。 这次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分为4个部分,共计12条政策措施,全文3000字左右,针对当前节能环保产业以及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措施。 笔者梳理发现,《指导意见》提出了8个“不得”: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影响民营企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设置与节能环保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不得以签署战略性合作协议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在招投标中谋取竞争优势;不得设置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各地要重信守诺,积极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得盲目向企业许诺优惠条件;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账款,不得违背民营企业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特别国债等项目申报、审核中,要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不得违规限制民营企业申报,不得附加额外的条件要求。 这8个“不得”将为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为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良性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这份《指导意见》非常“实”。 融资难、融资贵,不仅仅是民营节能环保企业遇到的“老大难”问题,也是整个民营经济面临的普遍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指导意见》指出,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发展绿色信贷,积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拓宽节能环保产业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 特别是针对当前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出现的资金链问题,《指导意见》作出了明确的安排。一方面,要求地方有关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搭建交流平台,促进资管公司、投资基金、国有资本等积极参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纾困,合理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另一方面,对具有核心先进技术、长期发展前景较好但遇到暂时经营性困难的民营企业积极予以救助,地方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渡过难关。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就如何抓好落实《实施意见》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做好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及时解决《实施意见》落实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各地支持、引导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 二是全面压实责任。节能环保行业大部分是中小微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较大,各地要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帮助民营节能环保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平稳发展。 三是强化分析研判。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及时对本地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